在金融銀行相關考試中,涉及法律的學科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經濟法,民法學科的知識比較常規,與其他事業單位考試內容大致相同,經過系統整理對于商法和經濟法的考點進行總結如下:
一、商法中的重點是對幾類商事主體的研究,包括公司和合伙企業。在《公司法》中,主要涉及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質、制度等問題。在考生學習時要將這兩類公司學習地十分細致,從設立及變更、解算、終結等制度以及其中的人,包括股東、懂事、監事的權利義務都有涉及。首先要將兩類公司的區別理清楚,在設立及對外債務的承擔方面都有區別。主要是第一要區分清楚公司對其債務要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而出資人也就是股東對公司的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第二在設立時主要區別是股東的人數方面有所區別,這是識記性的知識點,在掌握的時候就可以說股份公司是我們通常見的大公司,只體現資合性,而有限責任公司是相對較小的公司,體現人資兩合性。所以前者只有發起設立時人數限制,而依法成立之后是沒有股東上限限制的,后者在設立后也是有上限限制的?傊,在學這兩類公司時必須要進行對比學習,以及后面的懂事會的人數以及重大問題的表決方面。在進行比較之后要突出有限責任公司是考試的重點,關于它的設立以及變更、終止等問題要再進行梳理。
另一類重要的商事主體是合伙企業,在學習這部分內容時首先必須要學清楚的是合伙企業與公司的相同點和區別,最重要的區別就是合伙企業體現非常強烈的人合性,并且合伙人對于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其次要以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為主體將這兩種合伙企業進行區別比較。
二、經濟法又稱為宏觀調控法,立法的目的為調整國家在干預、管理市場經濟過程中形成的各方面法律關系,從而保證國家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經濟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是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中的單行法主要包括《票據法》、《破產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產品質量法》等等。整體來看內容較為瑣碎,但是結合金融銀行考試的歷年考情來看可考的重點并不是很多。以下就梳理下重點內容:第一,《票據法》中重點是三種票據的區別以及四種票據行為,學習過程中要畫圖讓學生理解票據行為。第一,《破產法》中要講清楚企業破產的原因,三大破產程序要講清楚債權人和債務人分別可以提起哪些程序。再有就是破產債務的清償順序,在2015年的建設銀行的考試中考過這個知識點。第三,《反壟斷法》的重點為企業常見的四種壟斷行為,這里比較抽象,所以要結合很多的例子來學習。第四,《反不正當競爭法》重點要理清楚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在考試題中判斷出來題中的企業競爭行為是否為法律中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五,《消費者權益保障法》中重點掌握消費者的9大權益,在這部分知識的考試題中,出題的規律就是結合實例考察,比如建行的考試題“霸王條款侵犯了消費者的哪項合法權益”等等,所以我們在學習這9大權益時也要舉例來進行理解。第六,《產品質量法》這幾年比較熱門,是因為社會上經常發生因為產品質量出現問題侵害消費者的案件,也引起了社會上的廣泛關注,所以,最好能結合真實案例來學習,這樣比較生動,便于理解。這部法中有兩個重點,其一是區分產品瑕疵責任和產品缺陷責任,前者是違約責任,而后者是侵權責任,在不同的情形下受害者的救濟途徑是不相同的;其二是損害賠償的條款,銷售者的責任和生產者在不同情形下的責任承擔,生產者的免責情形。
經過系統總結,基本要掌握金融銀行法的知識體系和這個考試的考察重點和題型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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