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況
稅務機關是主管我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部門。1994年,為了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更好地發揮國家財政的職能作用,增強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我國開始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同時,為了適應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需要,我國對稅收管理機構也進行了相應的配套改革。中央政府設立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省及省以下稅務機構分設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個系統。
二、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二)負責全省各項國家稅收收入計劃的編制、分配和考核工作。
(三)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和國家稅務總局各項稅收征管規章制度,積極推進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強化國家稅收執法職能。
(四)負責全省國稅系統征收的各項稅種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負責地方政府委托征收的各項地方稅、基金和專項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其他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注冊稅務師的管理,規范稅務代理行為。
(五)負責全省進出口稅收和涉外稅收的管理工作。
(六)監督檢查各納稅單位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情況,嚴肅查處偷騙稅。
(七)負責全省國稅系統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訴訟工作,加強稅收法制建設。
(八)圍繞經濟發展戰略,發揮稅收對經濟的調控和監督職能,努力為發展市場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服務。
(九)監督檢查全省各級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方針政策情況。
(十)管理全省國稅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省轄市級國家稅務局的正副局長及相應級別的干部,負責各級國稅機關的領導班子建設、公務員制度實施。
(十一)負責稅務隊伍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建設;管理**省稅收學校。
(十二)負責全省國稅系統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和黨群工作。
(十三)負責全省國稅系統稅收會計、統計工作,負責經費財務、基本建設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審計和政府采購工作。
(十四)負責全省國稅系統稅收信息化、現代化的規劃和實施,建設和管理信息系統。
(十五)研究稅收理論和稅收政策,分析稅收信息,掌握稅收動態,組織稅法宣傳,開展稅收咨詢。
(十六)承辦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國稅與地稅
按照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規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有著不同的征收范圍,具體劃分如下:
第一,國家稅務局主要負責征收和管理的項目有:增值稅,消費稅,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后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對證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稅,車輛購置稅,出口產品退稅,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按中央稅、共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屬于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入中央庫,其他入地方庫)。
第二,地方稅務局主要負責征收和管理的項目有(不包括已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地方稅部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煙葉稅,印花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停征收),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按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在部分地區還負責社會保險費及其他一些地方規費的征收。
在部分地區,目前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由地方財政部門征收和管理。另外,關稅、船舶噸稅由海關系統負責征收管理,海關還負責代征進口產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雖是兩個相對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有著各自的工作職責和征管范圍,但都是政府的重要經濟職能部門,共同執行統一的稅收法律和法規,共同面對的納稅人。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斷加強協調配合,整合行政資源,共同致力于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交流溝通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建立信息交換制度,定期交換數據信息,實現信息共享。加強日常征管工作的協作,通過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證、聯合開展個體工商戶稅額的核定、聯合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聯合組織稅收宣傳、納稅咨詢輔導、對同一納稅人欠繳稅款實行聯合公告、聯合實施稅務檢查以及加強稅收政策執行的溝通協調等方式共同做好對納稅人的服務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