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比例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強制地對社會產品進行分配、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它體現著以國家為主體的特定分配關系。
2、稅收杠桿的作用機制:是指稅收杠桿要素相互結合,推動,制約而形成的具體作用方式或機理。從微觀來說,它是經濟主體的外在約束機制;從宏觀來說,它是對整個國民經濟實行間接的調節機制。
3、稅收原則:又稱稅制建立的原則,它是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下,指導稅收制度的重要準則,是稅務稽征管理所應遵循的重要依據。
4、稅收分類:是按某一標準把性質相同或相近的稅種劃歸一類,以示同其它稅種的區別。
5、分稅制:就是在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事權的基礎上,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收。
6、稅法的解釋:就是對適用稅法時產生的疑義進行闡釋,以明確稅法的立法真意,并要恰當地表述這種立法真意,使之能有效地適用于實際發生的事項.
7、稅務糾紛:是指稅務機關,因實施稅務管理采取行政措施,作出稅務行政處理而與納稅人,代征人,代繳義務人,直接責任人之間引起的爭議.
8、稅收法律責任:是指稅法主體(主要是納稅主體)違反稅法規定的義務而應對承擔的法律后果.
9、稅負轉嫁:是納稅人將繳納的稅款,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由他人負擔的過程,是稅負運動的一種方式,是伴隨在稅收活動中的一種經濟現象.
10、流轉稅:是以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流轉額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
11、資源稅:是對在中國境內從事開采稅法規定的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12、銷售不動產:是指銷售房屋等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的業務.
13、轉讓無形資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具備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的業務.
14、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又涉及增值稅的應稅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
15、兼營行為:納稅人如果經營貨物銷售,又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為兼營行為.即指納稅人同時經營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項目和屬于增值稅范圍項目.
16、企業所得稅:是國家按照稅法規定,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除外)就其從境內,境外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
17、計稅工資:是指稅務機關在計算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標準。它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獎金等到。
18、稅收調整:是指稅務機關在征收企業所得稅時,按照國家稅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與企業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結果不一致時,按稅收法規進行的重新調整。
19、壞帳損失:是指因債務人破產或者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者遺產清償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或者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
20、清算所得:是指納稅人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后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
21、個人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22.臨時出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23、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依照房屋的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按照稅率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24、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指國家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稅額征收的一種稅.
25、土地增值稅: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單位和個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所取得的增值額,按規定稅率征收的一種稅.
26、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以其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率計算征收,專項用于城市維護建設的一種稅.
27、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征收的一種稅.
28、車船使用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擁有并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財產行為稅.
29、定期定額:是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規定程序,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稅經營額以及收益額,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包括增值稅額,消費稅額,營業稅額,所得稅額等)地一種征收方式.
30、稅務登記制度: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包括開業,轉業,改組,分設,合并,聯營,遷移以及歇業,停業,破產等,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也是納稅人已經納入稅務機關都督管理的一項證明.
31、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32、專業發票:是指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的存貸,匯兌,轉賬憑證,保險憑證;國有郵政,電信企業的郵票,郵單,話務,電報收據;國有鐵路,民用航空企業和交通部門國有公路,水上運輸企業的客票,貨票等。(備注:大部分取消了)
33、稅務機關:征管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和稅務所.
34、追征:追溯到當期以前征收稅款: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因納稅義務人計算失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十年.
35、關聯企業:征管法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以下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
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著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關系.
36、稅收票證:是指稅務機關組織稅款,基金,費用及滯納金,罰款等各項收入時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憑證,是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辦理稅收退庫的法定憑據,也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或收取退還稅款的證明.
37、稅收通用完稅證:是指稅務機關自收現金稅款,基金,費用,滯納金和委托代征單位或代征人員代征稅款,基金,費用,滯納金等各項收入時使用的一種通用收款憑證.
38、稅收罰款收據: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發生稅務違章行為,由稅務機關依法處以罰款,事后以現金向稅務機關繳納罰款時使用的一種專用收款憑證.
39、稅務定額完稅證:是指稅務機關和委托代征單位征收屠宰稅,臨時性經營等流動性零散稅款,基金,費用等收入時使用的一種票面印有固定金額的現金收款憑證.該憑證不得用于征收固定戶的稅款,也不得發給扣繳義務人使用.
40、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是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扣收稅款,費用時使用的一種專用收款憑證.稅務機關委托的代征單位代征稅款時不得使用此憑證,應使用稅收通用完稅證或定額完稅證.
41、稅款所屬時期:稅款所屬時期是指納稅人所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或計稅期間.
42、 印花稅票:印花稅票是在憑證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額,專門用于征收印花稅稅款,并必須粘在應稅憑證上的一種有價證券.印花稅票必須由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或委托代售單位(人)購買.
43、稅款限繳日期:稅款限繳日期是指納稅人根據稅務機關預先核定的納稅期限期滿后,按照稅法規定的申報納稅或預繳稅款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日期.
44、稅收通用繳款書:是納稅人直接向銀行繳納及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后向銀行匯總繳納(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專用繳款書除外)各種稅款,基金,費用,滯納金和罰款等各項收入時使用的一種通用繳款憑證.
45.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是稅務機關自收現金稅款、基金、費用及其滯納金和罰款,以及委托代征代售單位(人)代征稅款、基金費用及其滯納金后向銀行匯總繳款時使用的一種專用繳款憑證。
46、稅收收入退還書:是稅務機關按照稅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將已征收入庫的稅款、基金、費用及其滯納金等各項收入從國庫退還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人)及稅務機關辦理稅收提成時使用的一種退庫專用憑證。
47、稅收票證盤點: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和稅收人員、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人)定期對結存的稅收票證進行的盤庫和清點。
48、限期限額:是指稅務人員和代征,代售單位(人)結報自收現金稅款,繳銷票證的時間限制和額度限制,也稱“雙限”.只要達到"雙限"的其中一項,必須辦理票款結報繳銷手續.
49.稅收票證作廢:是指對于在領發填用過程中發現的,由于印制問題或在填用過程中發現的錯誤無法按正常票證進行管理,致使不能正常使用,失去做為憑證的有效性或合法性的票證,做為廢票不再繼續使用權用.
50.稅收票證損失:是指除印制錯誤外,因自然災害或人為原因造成的票證短少和毀損